◆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
◆今后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将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将严肃处理
□记者贾瑞君报道
本报济南3月16日讯继2010年我国对驻京办“大瘦身”后,时隔5年,我国各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也迎来“大手术”。记者今天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今天转发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从现在至12月1日前,对各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
通知指出,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对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探索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将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和此前驻京办一样,过去各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而这也成为人们对其多有指责之处。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是此次清理规范中的一大亮点。今后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将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等将成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
为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今后将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创新驻在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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