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济南高新区实施项目工程建设,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宗地实施收(回)购,因下列土地无土地证,请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申明权利,逾期我局将与下列宗地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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