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瑜 通讯员 董永涛 丁哲)市民林女士在槐荫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了首付款和车位款后,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手续,也未能及时交清剩余房款,被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相关违约金。日前,林女士将开发商起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林女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楼盘认购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16486元,林女士交付定金10000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4天后,双方签订了小区车位销售协议。4月23日,林女士支付车位总价款87000元。同年4月26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签订合同当日,林女士向置业公司支付首付款299986元。
后来,林女士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手续,也未及时交清剩余房款,置业公司遂向其邮寄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通知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索要违约金45449元。林女士将置业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车库款。置业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林女士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林女士支付违约金151497.90元。
法院审理中,林女士称其在收到函件后多次要求置业公司给其购房合同的原件,但遭到拒绝。
法院判决如下:
支持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以及车位销售协议;
置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林女士返还购房款和车位款;林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余元(以7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的1.3倍计算,自2014年5月5日计算至2014年7月4日);驳回某置业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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