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3月5日讯 (记者赵云龙)3月5日,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济南市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提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否则市民可不配合。
办法提出,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具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资格:属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等无正式编制的;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办法还提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除此之外,济南市还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态度粗暴,野蛮执法;执法不公,随意执法;推诿拖延,效率低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而且,政府法制部门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良行为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按照不良行为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黄牌警告、红牌警告的警示。上述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有“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10种行为,将被红牌警告一次,其行政执法资格将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也将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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