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洪杰报道
本报济南4月21日讯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为规范这一行为,《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等类型的树木。
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处长姜敏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一)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此外,针对非法采挖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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