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占江报道
本报济南4月1日讯今天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修正案不仅取消了旧法对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限制,同时调整了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扩大了受援对象范围。
按旧有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保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等6种情形时可申请法律援助。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增加6种情形,作为对申请法律援助范围的限制。
“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不断补充法律援助案件的事项范围,有的早已突破这一限制。”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介绍道,“条例修正后,公民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受范围限制。”
新规的另一变化体现在对受援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上。按旧规,所谓经济困难应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规则调整为“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城乡居民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实是两个不同概念。”王本群解释道,“目前社会上还有一大批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上的中低收入群众,同样需要法律援助。”修正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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