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难”是一个新提法,也是一种新要求。2014年5月起正式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明确提出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的方针,要求政府和社会对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帮助、救急难,能够有效防止遭遇急难的家庭或个人陷入绝望无助的境地,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救急难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最大限度减少因生活困难发生极端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被拖欠工资等特殊原因导致临时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助群体数量正在上升,这类人员如果不及时予以临时性救助,极有可能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对个人对社会产生危害。同时为了让那些不懂、不想、不能去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急难对象也能得到及时救助,救助管理机构还通过开展街头主动救助为他们传递温暖和关爱,避免饿死冻死现象出现;对于老弱病残幼的求助对象,还会根据需要直接护送返乡。
其次,保护流浪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针对流浪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是救助管理机构在救急难工作方面的突出表现。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流浪危重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救治,很可能发生意外;而流浪精神病人由于心理健康存在缺陷,精神长期或间歇处于混乱状态, 且身边无亲人监管,稍微受到外界的刺激就很容易发作、伤及他人。在对这两类急难群体的救助上,救助管理机构一直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流浪精神病人伤人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城市的正常社会秩序。
最后,紧急介入处理急难问题。在2008年汶川地震、2014年春节海口部分轮渡码头旅客滞留事件中,当地的救助管理机构紧急响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政府安置震区灾民及滞留旅客,为他们提供食宿,极大的彰显了救助管理机构“托底线、救急难”的职能职责。我们应该认识到,这项工作还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协同处理,才能有效地将问题扼杀在摇篮中,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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