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原济南灯具研究所(以下简称“灯具所”)员工吕先生被要求回家待业。因认为自己当时的离岗“无任何明确手续”,吕先生近年来一直奔波于多个部门之间,欲索要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等费用。而市中区国资委相关人士称,吕先生索要的费用并无依据。
当事人
工作经历
1979年
市民吕先生进入灯具所成为一名流水线工人
1993年
单位效益不好实行减员,让其回家待业
2002年
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05年
灯具所重新招工,吕先生回厂工作
2010年
办理退休手续
吕先生
认为灯具所欠其费用
●1993年8月至2002年10月回家待业时的生活费;
●2002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失业保险金、补偿金;
●2005年重新招工后至2010年10月的生活费;
●1994年至1996年单位让其自己缴纳的保险费用及独生子女费等。
他认为,当初因灯具所效益不好实行减员,单位在无任何明确手续的情况下让其回家待业。待业期间,自己既不属于下岗,也并非停薪留职。灯具所应该按相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相关部门
此案件已经完结
原灯具研究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济南灯具研究所正在改制中,吕先生所反映的问题也已经由市中区国资委信访办回复。
随后,市中区国资委信访办工作人员表示,在2013年,也曾接到过吕先生的反映。经调查发现,当年减员后灯具所已经没有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均下岗,只留下几个临时处理业务的负责人。“企业没有经营,也就没有生活费。”
工作人员称,“经核实,吕先生相关的下岗手续材料齐全。职工下岗后,保险费用应该由职工自己缴纳。但吕先生没领取失业金等费用,于是原单位用此费用为其代交保险费,因此现在再索要失业金及补偿金“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对于吕先生所说自己缴纳保险费用一事,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吕先生当年的失业金不足以支付他到退休时的保险费用。“算起来,他还应该再交给企业一部分费用。”
工作人员称,目前此案件已经完结。该情况涉及经济及企业纠纷的问题,根据新信访条例,市中区国资委信访办已经不再受理。(本报记者 王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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