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冯瑜 通讯员 刘科 王继学)餐饮公司“瓦山新寨”未经另一餐饮品牌“阿瓦山寨”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的招牌、装饰装潢等物品上大量使用与对方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擅自使用对方的特许经营资源,被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并赔偿对方15000元经济损失。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1月,原告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春春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允许邹春春开设阿瓦山寨加盟店,合同期限至2007年11月。加盟期间,被告于2005年12月恶意注册成立了济南瓦山新寨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期满至今,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擅自在济南多处经营场所内外的招牌、装饰装潢、菜单、宣传资料上大量、持续、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擅自使用原告的特许经营资源,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历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经审理认为,被告邹春春在加盟期限届满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与“阿瓦山寨”近似的“瓦山新寨”名称,并继续使用“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等菜名,构成侵权,被告邹春春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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