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妻子范某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张某于2010年3月份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产卖与李某,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未经过妻子范某的同意。2010年5月份,张某又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产卖与陈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次房产买卖过程中,范某是同意处分房产的,且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签字。后李某得知张某“一房二卖”,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李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该案件中,张某已经与陈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产已经登记在陈某名下,物权已经发生转移。此时,李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是不能履行。同时,张某处分房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应经过妻子范某的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李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此种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服务百姓,团队连续7年被山东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2012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荣凯法律咨询热线:88712348;88812348。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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