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日,桓台某建筑公司与聊城某开发公司签订某商住楼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聊城公司将某商住楼发包给桓台公司施工。桓台公司完成该楼土建工程,聊城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款。双方又补签房屋装修工程,当完成到工程量的80%后,聊城公司因资金严重紧缺,不能依时支付工程款,自2005年10月起,该工程被迫停工。桓台公司因聊城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与其办理工程交工后要求结算,但是聊城公司避而不谈,由于得不到工程款,桓台公司的工人闹到公司总部,要求在年前结算工资。
我作为桓台某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分析认为,解决民工工资来源问题是本案的关键,而要求聊城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唯一手段。我们首先要冻结聊城公司的账户,同时保全聊城上级集团公司的账户,并向法院提交诉状。由于桓台公司及时查封两被告公司账户中的130余万元的款项,我们随即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随即于2006年的1月15日进行基本的证据交换,法院在基本清楚案情的情况下,同意先支付部分工人工资,使农民工在春节之前领取了部分工资回家过年。春节过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桓台公司诉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520万元,并依法确认垫资修建的商住楼615层房屋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过程中,被告聊城公司辩称,不是不同意结算,而是应依据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程序和标准积极地结算。2006年4月经双方结算,聊城公司欠桓台公司垫资工程款 4018578 元,利息1928915元,共计5947488元。聊城中院依法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工程合同应予依法解除。因被告聊城公司未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聊城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聊城公司的财产商住楼6-15层楼房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通过该案的审判,开创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先河,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李亚民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医患纠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 12年,对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有很丰富的经验,代理多起有影响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地址:济南市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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