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5月13日讯 (记者姚东舒)近日,市民吴女士向本报反映,自己在没有签订购车协议的情况下交付订金,并申请了车贷。发现其他4S店有更优惠的价格后,要求退订金却遭到4S店拒绝。
五一期间,吴女士和家人来到英雄山路延长线的大众4S店,选定了上海大众的Cross Polo自动版车型。“因为时间比较仓促,我们也没货比三家,以裸车11.79万的价格口头达成了协议。”吴女士说,销售顾问当时只在一张纸上草草写下了车价、“两年0利息”车贷事项、4000元手续费、保险估算等,附送导航、太阳膜等礼品,并没有签订正式的购车协议。销售顾问向吴女士索要1000元订金,并开了一张订金的收据。
吴女士提交了车贷申请资料两天后获批。而在此期间,她逛了其他4S店发现,在附送相同礼品、车贷两年免息等同等优惠条件下,一家4S店裸车报价11.29万,便宜了5000元。吴女士再次来到英雄山路延长线该4S店,要求退掉1000元订金,但遭到拒绝。
“我们可以降到和这家店一样的价格。可现在车贷已经批下来,你不在这买车,相当于单方违约,1000元订金是不能退的。”向上级请示后,销售顾问武女士这样回复。吴女士表示,假如不多逛几家店对比,相当于白花了5000元“冤枉钱”,心里很不舒服。
济南惠诚律师事务所徐仲勋介绍,“定金”和“订金”完全不同,但不少消费者仍然在购房或购车时很难注意到这个细节。他表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购车者预先向汽车经销商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就代表着预付款,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需原数退还订金。”徐仲勋说,“吴女士和4S店之间并没有签订购车协议,且收据上是‘订金\’,从法律角度上4S店无权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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