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蓝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行驶的由罗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蓝某驾车行至候车亭路段,停下车辆后下车将罗某驾驶的车辆拦下。与此同时,蓝某某驾驶另一车行至该路段,与罗某的车辆发生追尾事件,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蓝某某负主要责任,罗某、蓝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及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蓝某某、蓝某以及罗某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蓝某下车拦车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李荣凯解析: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司机下车拦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理赔。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部分,才可根据责任情况进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通事故是由蓝某下车拦车的个人行为引发的,与被保险车辆无关,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次事故的发生,蓝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马路中间拦车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让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是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要为肇事者买单,更何况本案中被告蓝某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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