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婚前子女争财产后妈权利在哪
余先生与张女士于2000年11月2日再婚。余先生与前妻育有4名子女,张女士与前夫育有2名子女。余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2002年5月余先生参加房改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余先生名下。2014年6月余先生因病去世。余先生去世后,他的4名子女主张该房产系其父亲的遗产,要求张女士搬离房屋。张女士咨询:对于该房产她有没有份额,其是否应当搬离该房屋?荣凯解答:首先,若余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前后者婚后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应当属于余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份额。其次,张女士作为余先生的合法妻子,在余先生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女士有权继承余先生的遗产。同时,如果张女士与前夫所生育的2名子女与余先生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他们将是法律意义上的父子父女关系,也可以继承余先生的遗产。余先生的子女要求张女士搬离该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若余先生的子女坚持要分割父亲的遗产,因张女士享有的份额较大,张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可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各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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