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0年结婚,第二年二人育有一子小张。后来,刘女士发现丈夫吸毒,而且对她越来越来苛刻,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其拳打脚踢。为了年幼的孩子,刘女士与丈夫离婚,2013年二人协议离婚,孩子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成年。2014年孩子查出有脑瘤,需要大笔医药费,刘女士难以支付,能否要求张先生增加抚养费。
荣凯解答:这位单身母亲无力支付孩子的医疗、生活费用,提出男方支付孩子的部分医疗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刘女士可以依法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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