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无锡市某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山东东阿某公司起诉至惠山区法院。起诉状诉称, 2009年11月25日和2010年4月9,上述两公司签订两份定做产品承揽合同,无锡公司为东阿公司定做两套生产线,价款分别为510万和140万,合同约定设备使用12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无锡公司履行定做协议约定的两套生产线,东阿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将全部款项支付给无锡公司,无锡公司要求东阿公司支付定做合同价款及经济赔偿59万余元。
该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我方提出很多定做瑕疵以及技术指标未完成等证据,进行抗辩,最终以东阿公司支付18万元的定做款从而达成和解。通过对案件证据综合分析发现,两公司在定做合同中的约定过于笼统,致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我认为签订定做合同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要明确具体,尽量不要按照同行业惯例;所谓明确具体的标准是指即便是外行也能够通过协议的描述清楚明确地理解,之所以不用同行业惯例是因为,同行业惯例常常没有明确的成文法定依据,当发生歧义时无明确参照。第二,定做过程中程序性文件应当明确具体。在承揽定做合同中经常发生定做人要求变更的情况,定做人往往口头要求,而承揽人通常会按照变更后的要求重新定做,这样在定做工期上以及定做成本上都会发生变化,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没有相应的程序性确认文件,造成承揽人表面违约的情况。第三,在合同履行结束后要有合同履行情况的最终确认文件,并且合同中要明确确认文件的形式要件。
李亚民律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医患纠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2年,处理了大量的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具有很丰富的执业经验。同时为《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GIILA)》会员,为有意移民的人士提供帮助。
单位地址:济南市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7层C座
联系电话:15064042777
新闻推荐
市民付秀梅:生活在环境整洁、窗明几净的城市里是一种莫大的幸福。作为普通市民来讲,我不仅希望能创卫成功,更希望保持创卫取得的成果,不断提升泉城济南的形象。这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常态化监督管...
济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济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