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冯某与张某约定于2007年2月1日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三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一年后,经冯某同意张某将房屋转租给翁某,并约定租期二年、月租金1200元。但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张某拖欠租金,冯某多次催告无果后欲解除合同,翁某表示愿意代张某交付租金,问其请求能否实现?
法律解答:首先,本案中有两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并且冯某为出租人,张某为承租人,翁某为次承租人。本案中,张某转租房屋经过了冯某的同意,故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可以看出,转租合同有效。其次,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如果翁某提出替张某支付到期租金,则张某不能反对,冯某也不得拒绝,因为张某不支付到期租金,冯某享有解除权,冯某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后,翁某相对于冯某为无权占有人,冯某可以对翁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见,张某不支付到期租金与翁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赋予翁某代位清偿请求权。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各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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