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刘某与妻子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2010年3月份刘某未经妻子张某同意便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5月份,刘某与妻子张某一同与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得知刘某“一房二卖”,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问王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某出卖房产,虽没有经过房屋共有人妻子张某的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该案件中,刘某将房屋又卖给了朱某,并且与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王某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在法律上已经不能履行。因此,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王某虽不能要求刘某办理房屋过户,但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刘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各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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