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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男)与姜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2006年10月王某经中间人李某、庄某介绍与潘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潘某将此房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及费用的承担,中间人李某、庄某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姜某未签字,也不在场。协议签订后,王某先后分两次付给潘某40万元,但房屋一直未交付。但姜某知道潘某卖房后,提出了异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使协议未能继续履行。2007年3月,王某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潘某继续履行协议。姜某则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购房协议无效。
案例分析:
原、被告及第三人诉争之房屋为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潘某返还原告王某所付房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各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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