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原报道
本报济南7月16日讯省教育厅日前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称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规程中说,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允许转学。
规程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山东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研究生由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山东省招生单位的;
(九)跨学科门类的;
(十)应予退学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规程中还说,省教育厅每年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的工作日接受学校报送的转学备案材料,经汇总整理后,于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将学校已同意且符合条件的转学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山东省学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反映转学学生所提供材料不实、或高校违规操作等情况的,将把情况反馈给相关高校,由相关高校进一步调查核实,视核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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