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付玉婷
《旅游法》出台近两年,作为旅游服务中重要一环的导游,依然背负着不可承受之重——提及旅游市场上种种乱象,人们最先想到、怪罪的,似乎依然是导游。
日前,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我国首份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性文件(下称《意见》)。业内普遍认为,除了为导游权益提供“护身符”,《意见》的出台距离还原公众一个真实的导游又近了一步。
临时聘用也需签协议
目前许多中小型旅行社缺乏为导游购齐五险一金的能力,而为了同旅行社搞好关系从而获得一个带团机会,导游只好先行垫付“人头费”,再通过从购物、自费等项目中收取回扣来“填坑”。
上述现象在旺季被临时聘用的兼职导游身上体现得更明显,并最终成为影响导游群体自身健康发展以及“零负团费”等难禁的根源。针对这一旅游市场秩序中问题最集中的领域,《意见》规定,以后无论是专职导游还是旺季临时聘用的导游,都必须与旅行社签订相关协议,以此强化旅行社和导游双方守法观念,更好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并更好地进行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意见》,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旺季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善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旅游法》出台前,专职导游的收入一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助、业务提成、入股所得年终分红(非普遍现象)、灰色收入五部分构成;兼职导游的收入则几乎全部来源于灰色收入。记者了解到,《旅游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来自购物回扣等项目的灰色收入锐减,一些旅行社曾采取提高带团补助的方法留住好导游;但截至目前,从全国各地看,跌回先前水平的不少,导游收入依然没有保障。
本次出台的《意见》要求,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旅行社还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不履行旅行社将被依法严处
劳动报酬各构成部分的比例和金额如何确定?《意见》倡导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参照《意见》,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求等实际状况,制订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定期公布、调整。
对于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指出,《意见》出台不仅明确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也澄清了社会上长期对导游工作的某些误解。
■专家观点——回归职业角色是导游业良性发展的第一步
山东大学旅游管理系副教授王晨光曾参与导游管理体制课题研究,《意见》出台后,针对业内担心的导游权益保障会否流于形式的问题,记者第一时间对他进行了采访。
“需要明确的是,围绕导游的一系列问题并非导游自身的问题,在大产业运行环境不规范的背景下,只要求导游‘独善其身\’并不现实。”王晨光指出,导游改革应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导游自身,另一个则是导游生存环境的改革。
从导游自身来讲,他表示,有关部门需明确导游职业特点:有了旅行社,有了包价带团服务之后,才有了导游这一职业;作为辅助性行业,导游只是旅游服务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其主要收入来源即导游费,要严把“导游不可通过增设经营项目获得收益”的尺度。
但导游会否出现跨业经营的核心,却在于整个旅游服务接待体系是否完善。“正因为旅行社不养导游,放纵导游买团,才出现了收取回扣等导游自主经营行为。”王晨光指出,现在人们一提到导游的问题很容易片面化,进而上升至导游这一群体的职业道德问题,而一旦道德化,当前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种种乱象就成为了无解的命题。
王晨光认为,导游改革的关键就是让导游先回归职业角色,在个体因素与生存环境因素的相互制衡中,实现其工作秩序的良性发展。
(记者付玉婷报道)
■相关链接——旅游团队领队等四职业被纳入国家职业体系
在日前最新颁布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旅游团队领队、旅行社计调、旅游咨询员、休闲农业服务员等4个职业作为新增职业被纳入《大典》,这标志着上述职业身份在国家职业体系中首次得以确立。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大典》旅游职业分类适应行业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新需要,分类更加科学规范,结构更加清晰严谨,内容更加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旅游业的职业构成、内涵、特点和发展规律,旅游业涉及的主要职业从原来的18个增加至20个,其中新增旅游团队领队、旅行社计调、旅游咨询员和休闲农业服务员等4个职业,取消厨政管理师和餐具清洗保管员两个职业。
山东大学旅游管理系副教授王晨光表示,除了近些年出境游持续火爆的因素,将领队单独提出并纳入新版《大典》也有利于让人们再次意识到导游的特殊性——领队的“派出”角色同旅行社形象及服务水平息息相关。
(记者付玉婷报道)
■延伸阅读——导游“拿小费”有望合法化
□记者高晓雷报道
本报济南讯日前,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导游薪酬制,其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将合法化。
记者发现,《意见》除了再次强调旅行社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导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外,着重明确了“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一直以来,顾客给服务人员支付小费通常被国人看作是外国人的习惯,中国历来缺乏额外付小费的文化和习惯。《意见》中该条款的出台被业界解释为将从国家层面支持和鼓励游客自愿支付导游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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