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全额补助
□未纳入统筹退休待遇项目给予补助
□对职业年金缴费给予补助
□记者张春晓报道
本报济南8月6日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会议上了解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带来了财政支出和保障方式的调整。
“改革前,财政直接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改革后财政支出调整为四部分。”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表示。一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20%)和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8%)。
二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给予补助。“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财政要全额给予补助,保障需由基金承担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于国安强调说。
第三个调整是对未纳入统筹退休待遇项目给予补助。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有一部分工资性项目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是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比如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退休人员的这部分待遇,也不能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另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于国安表示,对职业年金缴费,财政也要给予补助。
其中,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参保人员信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财政暂不安排补助资金,参保人员退休前再由财政按照记账金额安排补助资金予以做实;个人缴费4%部分做实到位,财政给予补助。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做实到位,实行实账积累,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按照国家有关“增量改革”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因此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4%部分,均通过增加工资解决,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6月份,省财政根据此次增资标准、各地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和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已分配下达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60亿元,下一步,还要增加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支持各地尤其是困难地区落实工资调整政策。
“省里已经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对非驻济省直单位属地参保对当地基金收支产生的影响,省财政在分配调剂资金时将予以统筹考虑。”于国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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