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袁涛报道
本报济南9月8日讯省政府7日印发关于山东海明化工“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将海明化工总经理王科学等3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滨州市沾化区安监局危化监管室主任任科等9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5年3月18日9时47分,位于滨州市沾化区的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装置氢化塔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8.2万元。情况显示,海明化工注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偶氮二甲酰胺、偶氮二异丁腈、氢气、双氧水等,现有10万吨/年双氧水等9套生产装置。由于双氧水装置的氢化塔中塔、下塔固定床内触媒效率下降,该企业决定更换触媒。事故调查报告认为,引发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有关人员没有采取有效隔绝、置换措施,进入氢化塔下塔作业。塔底排凝管线球阀和氮气进口管线截止阀内漏,氢气串入塔内,与从上部人孔进入的空气混合,遇点火源发生爆炸。调查认为,非防爆工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点火源是可能的点火源之一。作业人员携带非防爆的钢制套筒扳手、钢卷尺进入塔内,使用过程中存在撞击、摩擦打火,有引起氢气爆炸的可能。非防爆电器使用也是可能的点火源之一。作业人员携带非防爆型手电筒、手机进入塔内,使用过程存在打火引起氢气爆炸的可能。事故调查中排除了明火、雷击、人为纵火等引发爆炸的因素。
除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滨州市安监局还将对海明化工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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