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赵曼通讯员严文达于淼)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理顺“飞地”项目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引导产业优化布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确定对跨区域“飞地”项目实施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其中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含营改增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税”市县分成部分,规定实行“三税”分享的“飞地”项目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二是项目承担主体须是在迁入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三是新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以及老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等原因而跨市搬迁且影响当地财政利益较大的项目。
此外,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老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双方按5:5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对合作园区项目可由双方政府根据园区土地价值、基础设施投资比例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在上述分享比例的基础上,省内“飞地”双方可综合考虑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主体等因素,在上下20个百分点的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省外“飞地”项目,参照以上分享办法,按双方协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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