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李丽娟
何先生与刘女士系恋人关系,刘母多次向何父借款共计84万元。何父向刘母索要无果,随后向刘父索要也遭拒绝。何父不知如何解决,遂找到李卉律师团队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何先生和刘女士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随着感情日渐加深,双方父母也在多次见面中熟络起来。双方父母都是生意人,自然有不少经济往来。2011年3月到9月期间,刘母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何父借款共计84万元。每笔借款均写有欠条,但未写还款日期和利息。2012年年初,何父陷入经济困难,何先生希望女友催促自己的母亲尽早还钱。为此,二人闹得非常不愉快。
后来,何父在聚会上多次暗示刘母,但刘母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何先生到准岳母家中索要欠款被拒,与刘女士最终以分手告终。见索要欠款无望,何父诉讼至法院,要求刘女士的父母共同偿还84万元借款及利息。刘父在法庭上称自己和刘母在借款前已离婚,这些债务和自己没关系。但此时何先生却说,刘女士早先提起过,父母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签过《“假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仍然做事实上的夫妻。对于这种情况,何父心里没底,想知道自己究竟能否把钱和利息要回来?这个钱应该是刘女士父母共同偿还呢,还是只能由刘女士的母亲偿还?
李卉律师团队点评:
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案例中何父是可以把84万借款要回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笔借款应当由刘母偿还,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婚姻关系消灭。案例中刘父在借款发生前就和刘母登记离婚,虽然他们之间存在一纸“假离婚协议”,但婚姻关系存在还是消灭,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当事人就婚姻关系存废作出的相关约定不能对抗民政部门的登记。所以84万元应由刘母自己偿还。
另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刘女士母亲与何先生父亲之间的借条当中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何父只能要求偿还本金,没有办法要求支付利息。
团队简介:
李卉律师团队成立于2009年,是专业从事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主要擅长婚姻纠纷、继承析产纠纷、私人财富规划与传承等法律服务。多年来,团队办理了多起离婚巨额财产分割、涉外离婚诉讼、重婚刑事自诉、私人财富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等法律事务,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家事法律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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