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的男女都是疯狂的,为了向恋爱对象表达自己的衷心和诚意,经常会有男方向女方赠送价值不菲的财产,可恋爱一旦走到尽头未能迈入婚姻殿堂,那这送出去的财产能否再要回来呢?
淄博博山小伙朱某和女孩苗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分四次给苗某汇款,1万元用于苗某开店支出,4000元用于“未来岳父”住院的医疗费,2000元和500元是给女方消费,合计1.65万元。
孰料,恋爱关系维持不久,苗某主动提出分手,和朱某结束了恋爱关系。朱某媳妇没找到还赔了钱。家庭条件并不好的他一气之下将苗某告上博山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不同,这种赠与是当事人以结婚目的的赠与,并非单纯无偿给予对方财物,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能够缔结婚姻关系则赠与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人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赠与人可要求返还财物。
判决书显示,朱某支付苗某4000元及1万元,以朱某家庭考量均是数额较大赠与,朱某明显是以与苗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而朱某上述目的并未实现,要求苗某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苗某应返还朱某 1.4万元。另行赠与的2500 元,数额较小且朱某明确表示用于苗某消费,认定为一般赠与,苗某不用返还。判决后,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恋爱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处分时需谨慎,特别是对数额较大财产进行处分时,尽量保存相应证据,能够通过金融机构转账的就不要当面支付,以便在婚恋不成时,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一是彩礼;二是房、车以及其他数额较大财物赠与;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如果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则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与。假如婚约最终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则出现了上述案例的情况,此时,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济南龙奥律师事务所的陈兆港律师说。 见习记者 胡芳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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