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仲裁字第 1423 号
山东万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振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济南卓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念强(身份证号码:370103196009161018)、周咏玲(身份证号码:370105197307022523)、徐玉霞(身份证号码:370103195909181028)、韩一玮(身份证号码:372330197202170115)、韩延光(身份证号码:370304196803282711):
申请人孙忻与被申请人山东万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振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济南卓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念强、周咏玲、徐玉霞、韩一玮、韩延光、潘成玉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选定朱华锋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仲裁员,本会依法指定潘杰为首席仲裁员,孙登岭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并定于二 O 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时零分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仲裁本案,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被申请人山东万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振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济南卓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念强、周咏玲、徐玉霞、韩一玮、韩延光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2015)济仲裁字第 1423 号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O 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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