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仲裁字第 1162 号
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平(身份证号:370121197107011029)、庄体利(身份证号:230203197012160015):
申请人唐兴振与被申请人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平、庄体利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选定王秀云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共同选定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依法指定郭殿明为仲裁员,指定杨敏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并定于二O 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时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仲裁本案,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被申请人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 于平、 庄体利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2015)济仲裁字第1162 号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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