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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薛富春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案件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点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4楼422房间)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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