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仲裁字第 1162号
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平 (身 份 证 号 :370121197107011029)、庄体利(身 份 证 号 :230203197012160015):
申请人唐兴振与被申请人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平、庄体利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仲裁终结,依法予以公告。请被申请人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平、庄体利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2015)济仲裁字第1162号裁决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O 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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