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拆主体
(一)涉“公”单位:有违法建设的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单位)。
(二)涉“公”个人:有违法建设的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拆除范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拆除范围: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违法建设。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的违法建设。
(四)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的违法建设。
(五)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的违法建设。
(六)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供电设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七)城市出入口、重要场所周边、主次干道两侧有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八)城区内加建、插建、接建的违法建设以及私挖私建的地下违法建设。
(九)侵占山体山林的违法建设。
(十)违法违规户外广告。
(十一)逾期使用的临时建筑。
(十二)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三、有关要求
涉“公”单位、个人,凡有违法建设(包括虽不是产权人,但实际控制拥有的)未在规定时限自拆完毕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济南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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