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明确提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可按该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适用范围”为:机关、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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