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日前发出通知,就拟制定的《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 开 征 求 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省内建设领域内存在迟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之一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将被纳入“黑名单”,受到相应的惩戒。
“黑名单”管理范围
在省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市政设施、城镇燃气热力、公园景区运行维护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
哪些情形将纳入“黑名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将被纳入“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安全生产较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含)以上;
2.发生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迟报、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不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被吊销后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或不具备相应证照资格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或被判处刑罚;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暴力抗法;
6.经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黑名单”如何管理
设区市、县(市)住建部门可制定本级“黑名单”条件和标准,但纳入省级“黑名单”的,将同时纳入市、县(市)级“黑名单”,并依次类推。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就必须纳入市、县(市)级“黑名单”。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第二次起管理期限为3年;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被判处刑罚的,管理期限持续到相应的法定截止时间。
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和人员,管理期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行为,应在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提交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核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进入“黑名单”会面临哪些处罚
被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常态化明察暗访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至少被抽查一次,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被至少约谈一次,有新的违规违纪行为,或存在安全生产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的,从重处罚。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还将通过强化建筑市场、现场管理两场联动,实施有力惩戒:
1.“黑名单”信息将被作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保险费率浮动、招投标、证照管理、信贷、担保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2.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将明确规定对“黑名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投标时受到限制;
3.住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被纳入“黑名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时,将启动复核机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黑名单”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时,须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不合格不予核发证书;
5.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推优活动时,“黑名单”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将被“一票否决”。
(本报记者 刘文忠)
PS:如何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dszac@126.com。
(二)信函方式:寄至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邮编:250001,寄信时应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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