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全省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山东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
设立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评聘结合。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在全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用于聘用具有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人员。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具体设置数量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按照规定的评审办法,严格执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切实把那些长期在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广大群众公认的优秀医生选拔到高级岗位上来。
拓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双向通道。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全省卫生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在基层卫生岗位聘用;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的,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卫生岗位聘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上流动的,需取得全省统一的职称方可聘用高级岗位。鼓励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工作并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制定基层卫生评审评价标准条件,对基层卫生人才进行科学评价。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论文、科研等只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目前,省卫计委正在抓紧调研论证,拟于近期发布。
进一步向地方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充分调动用人主体积极性。山东省17个设区的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人才队伍组成情况有差异,本次改革将基层卫生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制定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本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并颁发职称证书。通过下放评审权,增强用人主体的自主性,确保“用的能评上,评上的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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