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槐荫区检察院首起应用诉讼式审查制度的审查逮捕案件。本案中,担任小区保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携带自喷漆于3月27日凌晨对小区内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进行喷漆,又用铁片将部分车辆划损,造成19辆汽车被喷漆,5辆汽车被锐器划伤。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此前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可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按照诉讼式审查制度规定,该案的审查分为了审查准备、查明事实、听取意见、检察宣告、审查结束5个阶段,参与各方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最终,各方一致同意没有逮捕必要性。
根据制度,对于5类审查逮捕案件,可以适用“诉讼式审查”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事实证据已为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知晓,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法律认识分歧的案件;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报请逮捕的案件;其他经审查认为可进行诉讼式审查的案件。
“诉讼式审查”可由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也可由侦查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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