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本市户籍缴存职工、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套房贷款。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虽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贷款均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60%,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60%。
自2017年4月20日开始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以商品住宅网签时间为准,2017年4月20日零时前签订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4月20日零时后签订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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