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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张某以8.88万元购买刘某农村自住房一套。因某些原因,该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后经协商由张某增加4000元(合计9.28万元)交予刘某,由刘某代办上述两证(户主均为张某)。同月中旬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支付4万元,同时约定余款待双证办理完毕后再支付。后因刘某经济困难,要求再支付4万元并承诺房屋随时可进行交接手续(搬离该房屋),而余款(1.28万元)待双证办理完毕后再支付,10月下旬张某通知刘某,将于12月份进行搬迁,要求其立即进行钥匙交接并搬离该房屋。此时刘某反悔,要求再支付1万元,否则不予交接。并且说不交款就退回全部购房款(8万元)。
荣凯说法
你们的协议可能是无效的.农村房屋的买卖,首先购房人要有购房资格,即也是这个村的村民才可以.然后经过建房的审批程序操作,最后以买房代替建房,才可以办理产权证.而这些也必须建立在原有农村房屋是合法建筑(有产权证或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才行。因此,鉴于刘某在交易过程中的表现,是一个不讲信用的人,不能再支付余款.以补交余款取得房屋的可行性不大,如果同意退款,协议无效,协议上又没涉及,违约金可能无从谈起,刘某也不会接受的,但已付8万元的银行同期利息有权要求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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