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员在工地门口做记录。
典型案例
近日,在槐荫区西客站片区,某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被槐荫区城管执法局兴福执法中队分别开出214万余元和21万余元的巨额罚单。
2017年3月29日,兴福中队在对辖区在建工地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开发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开发商立即停工整改。
目前,中队已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开发商及负责人分别作出2142865元和214286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开发商已按法律规定交罚款,补办相关手续,现已正常开工建设。
违反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队长说法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说明该工程未达到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这样的工程无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无法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槐荫区城管执法局兴福执法中队队长张华说,“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我们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检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从严从重处罚,以达到督促安全合规施工的目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文图/本报见习记者 贾向媛 记者 陈加宝 通讯员 李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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