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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1月,金通出租车公司的车辆与王某的车辆相撞,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各半。王某经过维修,3年后提起诉讼。诉讼后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王某事故损失5.4万元。据此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以超过2年保险索赔时效拒绝理赔。
问题:1.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是什么?
2.王某在该案件中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荣凯说法:
1.诉讼时效起点问题。《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是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之日,因第三者起诉,责任不能确定,应依据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之日。保险车辆发生事故3年后,王某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 法释〔2008〕11号)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判决出租公司承担事故损失共计5.4万余元,应认定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故应以此计算索赔时效起点。
2.赔偿。出租车公司在2年内索赔,未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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