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在一个小作坊内,没有任何食品原料,只用3种工业化工材料就能“合成”成吨的“毒粉条”,而这种“毒粉条”的甲醛含量超标360倍,重金属铬含量超标200余倍。
近日,经槐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庆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开等3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4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市场抽查偶遇“毒粉条”
公安机关在一次对市场日常抽检时,偶遇了一批甲醛超标的粉条,都是湿的,浸泡在塑料桶里,有一股强烈的甲醛味。
办案民警跟踪送货车辆发现了济南西郊一个出租院系生产销售“毒粉条”的窝点,窝点内有大量工业明胶、工业甲醛等非食品生产原料。现场3名工人正在生产“毒粉条”,窝点内到处是污水,气味特别刺鼻,卫生条件极差。刚生产出来的“毒粉条”有的散落在地上,多数泡在院子里10个水泥筑成的池子里。
化学品合成“工业粉条”
据了解,2012年初春,邱某庆从滨州来到济南,以十几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入粉条加工设备及加工配方。随后,邱某庆雇用在济南打工的农民工付某来、孙某开、颜某成生产加工粉条。其中,付某来负责按比例配料并加入搅拌罐内生产出粉条,孙某开负责使用甲醛对生产出的粉条进行浸泡用于防腐,颜某成负责驾驶小货车将生产出的粉条运输至物流公司向外发货。
据邱某庆供述,他们以工业明胶等化学品为原料制成“粉条”,同时添加甲醛作为防腐剂,是不折不扣的“工业粉条”。
经检测,这批“粉条”含有甲醛1800余毫克/千克,甲醛含量严重超标。
流向20多个县市“供不应求”
槐荫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在此案侦查过程中,侦监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办案民警侦查。警方很快发现生产的“毒粉条”主要是批发销售,通过物流发往济宁、潍坊、滨州、东营等全省20多个县(区)市,物流以发货清单为凭证代收货款。
邱某庆平时主要在物流市场收款发货,发物流的时候一般用一种蓝色塑料桶分装“毒粉条”,每桶大约50公斤,桶内有甲醛水浸泡。据邱某庆供述,最多时一天能生产、销售5000余公斤粉条,少时也有1500公斤,生产的粉条很好卖,有时还供不应求。
成为制作“鱼翅”的原材料
“这些‘毒粉条\’不是晾干的,而是在水里泡着的,多用于街头的小摊点、大排档,有时竟用于制作‘鱼翅\’。”办案检察官介绍,“甲醛味添加调味品后就尝不出来了。”
起初,邱某庆用食用胶加工粉条,但食用胶价格较高,每吨3万余元,而工业明胶的价格每吨只有1.3万元至1.5万余元,于是他们改用工业明胶。
今年4月,槐荫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4人提起公诉。经查,4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工业明胶、甲醛等有毒、有害原料生产粉条并对外销售数量达200余吨,非法获利45万余元,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腾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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