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董金丽通讯员郭亚男李晨)消费者购物发现结算价与标签价差距悬殊,向超市投诉却吃两小时闭门羹。昨日记者从济南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经过调解,消费者按照“退一赔三”,最终获得500元赔偿款。
一周前,吴女士在超市为儿子购买了一双拖鞋,手机支付了88元。回家后,吴女士觉得拖鞋款式不错,便又来到这家超市,想再买一双自用,发现同款拖鞋价格变成了49.9元,便询问货架旁的理货员,被告知近期该拖鞋并没有降价。吴女士看到相邻货架上的另一款拖鞋标价88元,打开手机支付软件发现,当时付款记录里显示的货号,刚好跟88元拖鞋吊牌上的货号一致。
吴女士介绍,她当场向超市客服部门投诉,对方给出结论:可能是吊牌弄错了,但吊牌是生产厂家悬挂的,因此超市没有责任,只同意原价退货。
随后,吴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对方要求必须证明吴女士当天带走的,的确不是88元那款拖鞋。当天两个视频监控的录像证明吴女士当时拿上付款台的拖鞋确实是49.9元的那款。最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这家超市因欺诈行为,退赔消费者500元和购物款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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