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汽油、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公告),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 前(含),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应及时参加税控服务单位组织的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纳税人端操作培训,以保证顺利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纳税人可通过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及济南国税公众号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相关内容。
四、纳税人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予以咨询。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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