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勇立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08月19日在张迪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张迪丢失的身份证件,假冒张迪签字,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济南勇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以欺骗登记机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的情形,拟撤销济南勇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 87033327。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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