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楚(法官)
近年来,随着养狗、爱狗人士的增多,由此带来的犬只影响他人休息、威胁他人安全等问题逐渐显现。因此,济南此次拟定的束犬绳“不得超过1.5米”的规定虽然引发了关于“太短”或“过长”的争议,但可以说,这一规定非常必要,是平衡养狗人士和其他市民权利义务的科学措施。
众所周知,犬只一向被认为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爱犬、养犬属于任何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他人无权干预或禁止。遛狗作为养犬者的附属权利,也应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无论何种权利,其能够得以行使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超越了这个边界,权利便不再为权利,也就不再受到保护。而养犬人士要想在遛狗时不惊扰他人,就必须由成年人使用一定长度的束狗绳牵引犬只。否则,犬只无所顾忌地随意穿梭跑动,干扰、惊吓他人,这与其说是遛狗,不如说是在公共场所放纵一只“危险动物”。要知道,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由此可见,限定遛狗绳长度,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济南市拟将束犬绳限定为1.5米的做法,理当得到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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