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员因工时过长辞职,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时遭到拒绝。近日,济南中院依法裁定: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经查,2017年初,刘某应聘到某配送公司成为一名配送员,并于2月27日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规定休息日”,刘某于当年7月17日辞职。刘某离职前月均工资为2490元,离职时公司未向其支付7月份工资。事后,刘某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员工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历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刘某的申请,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5.48元。公司不服该项裁决,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刘某称,配送公司并未按规定为其安排工作时间,且他的工作每天从上午9时持续到晚上12时,有时除了配送顾客的订餐外,自己还得配送客户购买的其他商品。而公司主张刘某的日常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作制,刘某在休息期间接单配送是为了增加个人收入的自愿行为,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相关部门批准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证据。关于休息日问题,公司也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刘某休息日的具体安排。
济南中院认为,刘某虽然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其辞职的理由为“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规定休息日”,法院应当据此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劳动者实行标准的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企业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此项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本案中,配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反驳刘某每日工时超过8小时、每周无休息日的主张,即刘某的辞职理由并无不当。法院遂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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