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3省道上千平方米绿化带被毁曾引发社会关注。作案人闫某投案后,因犯故意毁坏国家财物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闫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济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省某房产公司计划从工地西侧开辟豁口、安装大门,但动工需占用部分绿化带,而公司尚未从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闫某为方便日后从公司承揽更多工程,便联系公司负责人杨某,向其承诺有办法获得园林部门的许可批准。事后,闫某并未到园林部门办理许可手续,而是和“兄弟”李某商量,对绿化带硬行“开口”。李某再三考虑,最终以4万元价格将施工作业转包给朋友杨某某。当年4月22日20:00,杨某某组织70余人、租用8辆挖掘机,对绿化带强行破坏。当时,有村民认出是村霸闫某所为,因害怕遭到报复未及时阻止。
园林局工作人员发现绿化带被毁后立即报案。闫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安排人员假装当地村民闹事,倾倒大量渣土,并在案发现场拉横幅声讨开发商掘祖坟,闫某自己则逃匿他处。
随后,闫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闫某此前曾于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11月16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闫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闫某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闫某在明知公司未办理占用绿化带手续的情况下,纠集李某、杨某某等数十人对城市绿化带进行恶性毁坏,事后又往绿化带倾倒渣土,阻扰园林部门对树木进行抢救,主观上具有毁坏国家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上千平方米绿化带被毁坏的事实,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影响恶劣。闫某虽提出自己已积极赔偿损失,却未能向法庭提供涉案财物赔偿的证据,故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济南中院遂依法维持原判。(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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