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照顾一岁半幼童的过程中,一位保姆自称被孩子的手指戳伤眼睛。因索赔未果,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万余元损失。此案历经二审,济南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根据相关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无法证实保姆李某眼睛受伤的具体原因。依据公平原则,酌定雇主一方给与保姆李某3000元经济补偿。
相关证据显示:2016年9月,家住历下区某小区的张某与丈夫王某,通过山东某家政公司雇佣了家政工李某,帮夫妻俩照顾一岁半的孩子。
李某自述,大约一周后的9月18日,她与王某在家照顾孩子,并于当天下午独自一人抱孩子下楼到小区内玩耍。正是在这段时间内,孩子的手指戳了她的右眼,当时感觉“眼前发黑”,立即到社区门诊就医,但社区门诊没有诊疗设备,自己返回雇主家,并继续看孩子到当天下班。李某介绍,其当时并未将此事告诉张某,而是在当晚打电话时才向对方说明,眼睛受伤需要请假。王某却表示,李某所说的这天,他与李某同在家中,并未见李某外出,李某也并未提及眼睛受伤一事。
据李某提供的门诊病历记载,事发当天她到眼科就诊。病例显示其“玻体血性混浊,眼底窥不见”等。随后一周,其在家治疗休息,眼睛逐渐能够看清东西。接着,她返回雇主家,照看了几天孩子。但国庆假期后上班时,李某再次感到右眼不适,并出现黑影。病历显示“黑影加重,上方网膜脱离”,建议入院进一步检查治疗。为此,李某两次入院治疗,治疗费花了将近2万元。
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起诉张某一家,要求对方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万余元。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伤后需休息4个月时间。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称,李某右眼病情应系外伤引起。
一审法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事发过程的陈述,李某与雇主王某陈述不一。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无法证实其眼睛受伤的具体原因。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张某、王某给李某经济补偿30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彤彤)
新闻推荐
济南市企业家参观济南卷烟厂卷包车间。(张一摄)在济南高新区科航路,有这样一座“一字型”厂房,其上“我们就是泰山”6个大字气势非凡,一下跃入眼帘——这里是山东中烟济南卷烟厂(以下简称“济...
济南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济南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