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与美容整形有关的案件,一女士在济南某美容医院进行注射隆鼻术,这看似简单的手术却导致她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造成八级伤残。在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美容医院协商无果后,她走上了诉讼之路。
本报记者马云云崔岩
通讯员王继学
做了注射隆鼻术
左眼底出血视力0.01
2015年8月1日,35岁的孔芝姝因鼻梁低到济南某美容医院诊治,医院为其实行伊婉(玻尿酸)注射隆鼻术。没想到,术后就出现左眼部胀痛、视物模糊的情况。之后,孔芝姝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眼底出血,右眼视力为0.4、左眼视力为0.01,左眼几近失明。后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5年12月,孔芝姝又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脑核磁共振成像显示为脑内多发缺血梗塞灶,脑内动脉硬化。在孔芝姝的就医过程中,济南某美容医院多次陪同,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
孔芝姝认为,美容医院在进行美容手术前,没有告知可能存在的手术风险,手术中,医院医生由于操作不当,将玻尿酸注入自己头面部动脉,导致脑部、眼部动脉血管栓塞;在事故发生后,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治疗手段,延误抢救时机,导致病情愈加严重,最终造成眼部、脑部两处伤残的结果,给自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在赔偿事宜上,孔芝姝多次与医院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医院自称救治及时
担责不应超过七成
医院方面则表示,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分析,注射透明质酸后出现皮肤、眼球血运障碍属于注射整形的并发症之一,不可能完全避免。此外,在这起案件中,医院为孔芝姝进行玻尿酸注射7分钟后,发现其左右鼻部皮肤苍白,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后来孔芝姝多次到医院处要求进行赔偿,提出600多万元的损害赔偿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医院方面认为,院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应高于70%。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历下法院酌定济南某美容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孔芝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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