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杜女士于2002年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杜女士意外怀孕,生下女儿小琪。后来,两人经历分分合合,在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杜女士生下儿子小康,一家四口其乐融融。两人购买了一处地理位置非常好的学区房,总价285万,以儿子的名义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办理了所有权人为儿子的房产证。
时间冲淡爱情,2017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女儿和儿子均跟随杜女士生活。一年后,王先生起诉杜女士,要求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杜女士认为,儿子名下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除此,杜女士还要求王先生支付女儿和儿子的抚养费,而王先生却不同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李卉律师分析,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以及《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对于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结合赠与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王先生和杜女士婚内以儿子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即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从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对于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无论父母提出分割或收回该财产,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虽然小琪并非王先生和杜女士婚内所生,但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王先生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杜女士可通过起诉主张女儿的抚养费。(李丽娟)
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合伙人,致公党山东省直二支部副主委。现任山东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服务站”负责人、齐鲁巾帼法治宣讲志愿者服务团讲师、济南市“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讲师、济南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济南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团”讲师。
李卉律师专注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家事诉讼案件、婚前财产规划、婚后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筹划、资产“代持”风险防范、遗嘱规划、私人财富管理讲堂等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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