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常青通讯员谷艳报道
本报济南讯近日记者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公司与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签订G104济南黄河公路大桥移交协议书;与滨州市公路管理局签订G205滨州黄河公路大桥移交协议书;与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和聊城市公路管理局签订G105平阴黄河公路大桥移交协议书(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滨州市公路管理局、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和聊城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接收方”)。根据协议内容,签署移交协议书之日的次日为移交基准时间,自基准日零时起,即2018年8月13日0时,接收方正式接管大桥,履行管理等职责。至此,高速股份公司完成了三座黄河大桥与接收方的资产移交事宜。
据了解,2017年11月15日,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山东高速关于公司三座黄河大桥经营期限届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3),公司对于G104济南黄河大桥、G205滨州黄河大桥和G105平阴黄河大桥的收费经营期限已于2017年11月15日到期,G104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G105平阴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及G205滨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自2017年11月16日零时起终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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